(2001-08-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等的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等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使得校园有一个良好的环境,结合校园内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根据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盗、防破坏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柜)内存放。
第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条 进出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必须制定和执行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安全防火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建立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增减或消耗等)。
第十一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应当有明显的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等禁令标志。对出入仓库内外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2、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4、有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
第十五条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十七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十八条 凡学校各单位或个人购买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报学校保卫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三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学校保卫处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止使用等。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学校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执行与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