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因出国需办理未受刑事处分公证证明的,具体流程如下: 1、本人请所在院(系)党总支出具在校表现的证明材料。
2、在网上下载(保卫处主页、公证处主页上均有)或到公证处领取公证证明表。
3、持院(系)党总支证明、公证证明表,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政保科(保卫处办公楼四楼)出具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4、持本人户口、身份证、保卫处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公证证明样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