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限制养犬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三、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但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限养区内,科研机构、演艺团体、动物园和按照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 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等,可以养用于实验、表演、观赏、护卫的犬只,其他单位禁止养犬。限养区内单位养犬的,应当有固定的犬舍,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饲养。
五、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登记前,应当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病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六、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养犬登记申请表(下载网址:http://www.whyqg1.org.cn);
2、身份证明材料;
3、养犬人两寸彩色登记照2张,所养犬只彩色照片2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照片);
4、动物检疫证明;
5、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下载网址同上)。
七、单位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养犬登记申请表(下载网址同上)。
2、养犬用途、犬只种类和数量的书面说明等有关证明材料;饲养护卫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3、单位法人及养犬责任人两寸彩色登记照各2张,所养犬只彩色照2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照片)。
八、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由住宅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分局治安大队批准;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由派出所和分局治安大队审核,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批准。经批准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制定地点缴纳管理服务费,对犬注射电子芯片,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九、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十、根据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2006〕122号文件规定,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1、单位饲养护卫犬:第一年每只犬800元;第二年每只犬400元。
2、个人饲养观赏犬:第一年每只犬300元:第二年每只犬200元。
十一、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二、养犬单位和个人不办理养犬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留检犬只,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佰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
武汉市公安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